【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该条内容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 即时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3.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该条款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
二、表格展示
| 条款内容 | 内容说明 |
| 第一款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第二款 | 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款 | 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三、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既保障了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应依法依规操作,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影响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良好的用工关系。


